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第二次)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4〕22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梧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6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我市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66号)等有关规定,经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委托梧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一、出让人:梧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银湖南路2号)。
二、交易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梧州)。
三、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一)采矿权名称: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二)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三)地理位置: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村;
(四)矿区面积:0.3135平方千米;
(五)资源储量:本次出让的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属于整合矿山。采矿权储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另一部分为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内的原开采标高以外的新增资源储量及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外的新增资源储量,该部分储量未进行有偿处置。两部分整合为一个矿权进行出让。
整合区内探获饰面用花岗岩荒料量(控制+推断)438.6万立方米(合1157.9万吨),其中控制的荒料量为297.1万立方米(合784.3万吨)。可利用的饰面用花岗岩荒料量为 281.4万立方米(合742.9万吨);可利用的建筑用石料花岗岩矿资源量为1106.6万立方米(合2921.4万吨);可利用的建筑用砂原矿石量104.9万吨,净矿石量42.0万吨;可利用的填方用石料资源量468.3万立方米(合1181.5万吨)。以上为本次出让的资源储量,矿价款收益已包含在本次挂牌起始价中。
上述资源量已包含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其中饰面用花岗岩荒料127.82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511.29万吨。
矿山设计露天开采荒料生产规模为9.30万立方米/年(24.55 万吨/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石料96.55万吨/年(36.5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砂原矿3.47万吨/年(1.9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填方用石料15.48万立方米/年(40.86万吨/年);
(六)开采标高:+458.25m至+300.00m;
(七)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八)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由岑溪市超达石业有限公司糯垌海成花岗岩矿和岑溪市天华石业有限公司花岗岩矿2个采矿权整合而得,原两个矿山已开发利用,并形成一定的采空区;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须按照《岑溪市糯垌镇海杰花岗岩矿整合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执行;
(十)拟设生产规模:矿山设计露天开采荒料生产规模为9.30万立方米/年(24.55万吨/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石料96.55万吨/年(36.5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砂原矿3.47万吨/年(1.9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填方用石料15.48万立方米/年(40.86万吨/年);
(十一)出让期限:30年(含基建期1.3年)。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买。
(三)不允许联合体竞买。
(四)竞买人在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五)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成交后须提供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竞买结果无效。
(六)竞买人须提交人民币1600万元的银行保函。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用户注册
竞买人申请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梧州)(http://202.103.240.162:8081/GgzyjySSO/login/oauth2login?PlatformCode=E4504002831)(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详细操作流程请登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官网中的综合服务-办事指南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gywm/004021/004021001/policyLaws.html)下载权益类交易(土地使用权操作手册)。
(二)数字证书的办理
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竞买前需办理数字证书(作为登录网上交易系 统的身份凭证)。数字证书的办理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
(三)报名申请
报名申请的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应当详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出让竞买须知等文件。 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文件无异议。
申请文件包括:
1.竞买申请书(含无失信行为承诺);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竞买保证金凭证及银行保函。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有效公章。
(四)银行保函要求如下:
银行保函期限为6个月(银行担保函生效时间为挂牌起始日),担保银行在梧州市须有营业网点。竞买人在采矿权竞买过程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作为赔偿赔付给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提交虚假材料的;
②在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③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该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的时限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④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方式缴纳出让收益等各项费用的;
⑤在采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银行保函)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退款所需手续费从竞买保证金中支付。
(六)资格审查
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确认竞买人资格
竞买资格确认: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具备申请条件的,给予竞买资格确认。
(八)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本矿权起始价为人民币846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九)采矿权出让收益缴交。经核,2个原采矿权人已缴交出让收益金但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收益为人民币2832.7392万元。本次整合区采矿权挂牌成交后,最终成交价扣除上述已缴纳出让收益人民币贰仟捌佰叁拾贰万柒仟叁佰玖拾贰元整(小写2832.7392万元整)后作为本次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依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的规定缴纳。首次缴交的收益为总出让收益的10%。首期缴纳的收益应在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部分平均分28年(28期)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从缴纳第二期矿业权出让收益起,由每年(每期)9月30日前缴纳(具体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如后续年生产规模、开采服务年限发生变化,受让人应主动申请,经出让人及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分期缴纳的金额及年限,并变更采矿许可证。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的有关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18日。
(二)挂牌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2日9∶00。
(三)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7月31日17∶00。
(四)挂牌竞价询问时间:2024年8月2日9∶00至9∶04。
注:所有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时间为准。
七、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有关采矿权的位置、面积、出让年限、起始价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内容发布出让公告;
(二)挂牌竞价
凡报名成功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通过交易平台系统获取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可在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2日9∶00进行网上挂牌报价。竞买申请人可在竞价询问期2024年8月2日9∶00至9∶04分内决定是否参与延时竞价。
(三)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1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四)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交纳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计算标准按桂价费﹝2013﹞111 号),在出让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五)出让结果公示
本次采矿权挂牌活动结束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梧州)、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八、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不设底价,以最高报价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三)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通过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报价。
(四)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九、注意事项
(一)CA数字证书作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身份凭证,凡在网上交易平台系统上以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CA数字证书进行的所有活动负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申请竞买应遵守平台交易系统设定的交易规则,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1、未及时登录交易平台系统、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没有参加竞价活动的;
2、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
3、网络竞价的时间以交易平台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平台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
(三)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拟出让采矿权现状无异议且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确定竞得人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七)竞买人应现场踏看挂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对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提出,竞买人参加挂牌出让竞买的,视为无异议。
(八)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有关经费
(一)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挂牌竞价)
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为673.36万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详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费和评审费,土地征租、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拆迁补偿等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及税费等,由竞得人汇入岑溪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账户。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银行担保函尚在有效期的,担保银行向受益人赔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竞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土地征租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用林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为有效推进净矿出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梧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竞得人须另行支付成交价的2%作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平均分3期支付。首期支付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之后缴至指定账户,第二期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完成支付,第三期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两年内完成支付。
(三)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
本次出让整合区涉及岑溪市超达石业有限公司糯垌海成花岗岩矿和岑溪市天华石业有限公司花岗岩矿共2个矿业权,经岑溪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评估,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共计人民币20259.0192万元。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岑溪市自然资源局账户,由岑溪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转给相关权属人。如竞得人为整合区原矿业权人岑溪市超达石业有限公司糯垌海成花岗岩矿、岑溪市天华石业有限公司花岗岩矿或其组建的新公司,则不需支付其原矿业权资产价值金额。
十一、情况说明
根据矿山每年采矿生产计划需要,分期分批保障其用地、用林。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十二、风险提示
(一)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二)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三)矿区场地、道路的修建,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十三、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不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不履行《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收益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三)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必须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的,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银行担保函(竞买保证金),同时竞得人须赔偿损失。
(四)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矿区采矿权。
十四、其他内容
(一)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竞得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二)竞得人要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三)本次出让前已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如原开发利用方案不符合竞得人需要,可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优化,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后期开采过程中须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四)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
(五)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
(六)本次出让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竞买人自行实地勘察。
十五、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竞买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六、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担保银行代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纳入信用中国、梧州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十七、未尽事宜依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办理。
梧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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